桃大(农)罚〔2025〕016号
| 索引号:tjdlgz/2025-2135262 | 发布机构:大栗港镇 | 发文日期:2025-09-29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dlgz/2025-2135262 |
|---|---|
| 发布机构 | 大栗港镇 |
| 发文日期 | 2025-09-29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大栗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大(农)罚〔2025〕016号
当事人:熊某某
性 别:男
年 龄:63岁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五羊坪村金盆湾组
身份证号码:43232519620704****
当事人熊某某在露天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经2025年9月17日16时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刘伟科、黄亚军在大栗港镇大栗港社区小栗港片区日常巡查发现一起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现场抓获露天焚烧秸秆人员一名并立即扑灭火场。经现场询问露天焚烧秸秆人员系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五羊坪村金盆湾组村民熊某某,身份证号:43232519620704****,电话号码:1776374****,家住桃江县大栗港镇五羊坪村金盆湾组。2025年9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刘伟科、黄亚军到大栗港社区小栗港片区露天焚烧秸秆现场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刘伟科、黄亚军,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查验,主要焚烧物为秸秆,当即进行了拍照留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调查取证照片2张、《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在露天焚烧秸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7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大(农)告〔2025〕0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熊某某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商银行大栗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