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大农(渔政)罚〔2025〕012号
| 索引号:tjdlgz/2025-2135206 | 发布机构:大栗港镇 | 发文日期:2025-05-14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dlgz/2025-2135206 |
|---|---|
| 发布机构 | 大栗港镇 |
| 发文日期 | 2025-05-14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大栗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大农(渔政)罚〔2025〕012号
当事人:詹某某
性 别:男
年 龄:58岁
住 址:大栗港镇九湖村毛家园村民组
身份证号码:432325196706165****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经桃江县大栗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5月4日11时30分,大栗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大栗港镇牌形上村毛家园组进行禁捕退捕巡查时,发现牌形上村资江河段有名男子正在涉嫌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经现场询问,捕捞的人为詹某某。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现场查获1.捕鱼设备:可视锚鱼钓竿。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用于违法捕捞的工具一套,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本机关当场制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留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当事人2025年5月4日11时30分的捕捞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的。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并且在禁渔区禁渔期的范围内,应该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第17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第3部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其中明确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向当事人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大农(渔政)告〔2025〕012号),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詹某某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到本行政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
综上所述,桃江县大栗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关于詹某某涉嫌涉嫌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案集体会议纪要》对詹某某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用于捕捞的可视锚鱼钓竿工具一套;
2.处詹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执收单位:桃江县大栗港镇人民政府,执收编码:80040)。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