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三农(渔政)罚〔2024〕4号
当事人:胡焕 性别:男 民族: 汉族 工作单位:无 、职业:司机、身份证号:430922199504******联系电话:135******00、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三堂街镇社区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10月10日,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三堂街镇木鱼洲资江河段进行巡查,于13时50分左右在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木鱼洲资江河段资江河边发现当事人利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捕捞,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禁用渔具:背包式电鱼设备一套。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同时报请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捕捞使用渔具数量等信息。
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捕捞涉案工具。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案的时间、地点、涉案工具与渔获物数量、经过等。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案的事实、当事人主体格、当事人案发地理位置。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构于2024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三农(渔政)罚告〔2024〕4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三农(渔政)罚告〔2024〕4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因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上交违禁渔具、并且无渔获物,并承诺以后再也不从事非法捕捞且积极宣传禁捕政策,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法)》“序号2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电鱼设备一套。
(2)罚款壹仟圆整(1000元整)
2.种类:行政处罚。
3.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3.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