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三农(渔政)罚〔2024〕3号

索 引 号:tjstjz/2024-1942278 发布机构:三堂街镇 发文日期:2024-05-2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三农(渔政)罚〔2024〕3号

  当事人:胡某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28日下午19时10分,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禁捕巡查时,在桃江县禁渔区三堂街镇同功桥港边,发现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禁用可视锚鱼杆一根正在进行捕捞,19时10分你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以上文书由你当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捕捞时间、地点、使用禁用渔具与网具数量等信息。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时间、地点、涉案工具与渔获物数量、经过等。

  证据三:《现场检查证据照片》1份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五:《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案发地理位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构于2024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三农(渔政)罚告〔2024〕3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三农(渔政)罚告〔2024〕3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根据《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符合上述规定。当事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不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具有从重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较重处罚。

  由于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情节,经综合考虑,本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三仟圆整(3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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