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三林罚决字[2023]第1号
被处罚人姓名:周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432325xxxxxxxx3178 工作单位:个体户
现住址: 桃江县乌旗山乡周家湾村邓家村村民组
经查明,你于2022年9月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 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三堂街镇乌旗山村周家湾组组级公路一侧343平方米(0.51亩)林地修建棚屋。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批准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证据四: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建设项目已备案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棚屋,已经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章第8条第1款“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在3亩(含)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 3.7 万元/亩(55.5 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6 元,合共计61.5元/平方米。本案当事人擅自在343平方米(0.51亩)林地上修建棚屋,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章第8条第1项“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在5亩(含)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构认为你未经批准占用林地修建棚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章第8条第1项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将所占用的林地归还至三堂街镇乌旗山村周家湾组,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43平方米土地(林地)上新建260平方米的棚屋;2、并处罚款18985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堂街支行(单位编码:8003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者桃江县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