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三农(渔政)决〔2023〕7号
当事人姓名:杜* 性别:男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在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白竹洲禁区资江河段进行捕捞,19时17分当事人被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现场查获你钓具路亚杆一支,执法人员对涉案设备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三农(渔政)存〔 2023〕7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并由你当场签名确认。
本机构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1.《询问笔录》1份5页确认了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份5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能有效证明当事人你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你非法捕捞的地理位置。
5.《禁渔期文件》1份1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构予以采信。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本机构于2023年6月25日发出桃三农(渔政)告〔 2023〕7号,本执法机构将当事人传唤至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面给杜锐,杜*已经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甲辩与甲请听,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处理意见:2023年6月25日在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议室召开了关于杜*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集体讨论会议。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本机构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杜*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执法机关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三农(渔政)决〔2023〕10号
当事人姓名:龚* 性别:男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在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白竹洲禁区资江河段进行捕捞,2时当事人被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现场查获你钓具路亚竿1支,执法人员对涉案设备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三农(渔政)存〔 2023〕10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并由你当场签名确认。
本机构于2023年7月7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3年7月7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1.《询问笔录》1份4页确认了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份4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能有效证明当事人你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你非法捕捞的地理位置。
5.《禁渔期文件》1份1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构予以采信。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本机构于2023年7月14日发出桃三农(渔政)告〔 2023〕10号,本执法机构将当事人传唤至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面给龚*,龚*已经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甲辩与甲请听,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处理意见:2023年7月13日9时50分至10时30分在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议室召开了关于龚*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集体讨论会议。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本机构作出如下处罚决定:龚*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执法机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21日
桃三农(渔)罚〔2023〕 9 号
当事人:郭 *;性别:男;
当事人:郭**;性别:男。
当事人2023年6月26日在桃江县三堂街镇郭家洲资江河边进行网鱼,于2时左右被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胡威、吴东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查获渔网2副,5条小鱼,分别是3条小鳜鱼、一条红尾、一条小鲫鱼大概一斤左右。
本行政机构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调查确定《询问笔录》1份5页、《证据材料图片》1份5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案发地地图》1份1页等证据。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郭*、郭**的网鱼行为违反了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湖南省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当事人未经批准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构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销毁渔网2副。
2、对当事人郭*、郭**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执法机关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三农(渔政)决〔2023〕4号
当事人姓名:郭** 性别:男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9日在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白竹洲禁区资江河段进行捕捞,16时20分当事人被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现场查获你钓具路亚杆一支,执法人员对涉案设备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三农(渔政)存〔 2023〕4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并由你当场签名确认。
本机构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1.《询问笔录》1份5页确认了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份5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能有效证明当事人你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你非法捕捞的地理位置。
5.《禁渔期文件》1份1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构予以采信。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本机构于2023年5月26日发出桃三农(渔政)告〔 2023〕4号,本执法机构将当事人传唤至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面给郭**,郭**已经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甲辩与甲请听,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处理意见:2023年5月25日在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议室召开了关于郭**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集体讨论会议。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本机构作出如下处罚决定:郭**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执法机关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三农(渔政)决〔2023〕1号
当事人:胡*,性别:男 ,民族:汉族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3月29日上午15时00分,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禁捕巡查时,在桃江县禁渔区三堂街镇郭家洲渡口沾宝洲资江河段,发现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禁用可视锚鱼杆一根正在进行捕捞,15时00分你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以上文书由你当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捕捞时间、地点、使用禁用渔具与网具数量等信息。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时间、地点、涉案工具与渔获物数量、经过等。
证据三:《现场检查证据照片》1份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构于2023年4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三农(渔政)罚告〔2023〕1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三农(渔政)罚告〔2023〕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根据《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符合上述规定。当事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上缴作案工具,具有从轻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由于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经综合考虑,本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三农(渔政)决〔2023〕2号
当事人:李**,性别:男 ,民族:汉族,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当事人李**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式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4月12日上午16时00分,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禁捕巡查时,在桃江县禁渔区三堂街镇郭家洲渡口资江河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皮划艇一艘正在进行捕捞,17时00分你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以上文书由你当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捕捞时间、地点、使用禁用渔具与网具数量等信息。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时间、地点、涉案工具与渔获物数量、经过等。
证据三:《现场检查证据照片》1份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三农(渔政)罚告〔2023〕2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构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三农(渔政)罚告〔2023〕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根据《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符合上述规定。当事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上缴作案工具,具有从轻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由于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经综合考虑,本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三农(渔政)决〔2023〕2号
当事人:刘**,性别:男 ,民族:汉族,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当事人刘**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式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4月12日上午16时00分,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禁捕巡查时,在桃江县禁渔区三堂街镇郭家洲渡口资江河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皮划艇一艘正在进行捕捞,17时00分你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以上文书由你当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捕捞时间、地点、使用禁用渔具与网具数量等信息。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时间、地点、涉案工具与渔获物数量、经过等。
证据三:《现场检查证据照片》1份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三农(渔政)罚告〔2023〕2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构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三农(渔政)罚告〔2023〕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根据《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符合上述规定。当事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上缴作案工具,具有从轻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由于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经综合考虑,本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三农(渔政)决〔2023〕8号
当事人姓名:刘** 性别:男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在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白竹洲禁区资江河段进行捕捞,17时30分当事人被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现场查获你钓具路亚竿一根,执法人员对涉案设备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三农(渔政)存〔 2023〕8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并由你当场签名确认。
本机构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1.《询问笔录》1份5页确认了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份5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能有效证明当事人你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你非法捕捞的地理位置。
5.《禁渔期文件》1份1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本机构于2023年6月30日发出桃三农(渔政)告〔 2023〕8号,本执法机构将当事人传唤至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面给刘**,刘**已经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甲辩与甲请听,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处理意见:2023年6月29日09时50分至10时30分在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刘**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集体讨论会议。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本机构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刘**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执法机关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三农(渔政)决〔2023〕3号
当事人姓名:张** 性别:男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在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白竹洲禁区资江河段进行捕捞,11时40分当事人被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现场查获你钓具路亚包一个,鱼笼2个,执法人员对涉案设备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三农(渔政)存〔 2023〕3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并由你当场签名确认。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1.《询问笔录》1份6页确认了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份5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能有效证明当事人你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你非法捕捞的地理位置。
5.《禁渔期文件》1份1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5月24日发出桃三农(渔政)告〔 2023〕3号,本执法机构将当事人传唤至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面给张**,张**已经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甲辩与甲请听,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处理意见:2023年5月23日在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张**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集体讨论会议。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张**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执法机关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三农(渔政)决〔2023〕11号
当事人姓名:周* 性别:男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在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白竹洲禁区资江河段进行捕捞,2时当事人被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现场查获你钓具路亚竿一根,执法人员对涉案设备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三农(渔政)存〔 2023〕1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并由你当场签名确认。
本机构于2023年7月7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3年7月7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1.《询问笔录》1份5页确认了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份5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能有效证明当事人你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你非法捕捞的地理位置。
5.《禁渔期文件》1份1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构予以采信。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本机构于2023年7月14日发出桃三农(渔政)告〔 2023〕11号,本执法机构将当事人传唤至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面给周*,周*已经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甲辩与甲请听,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处理意见:2023年7月13日09时50分至10时30分在三堂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周*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集体讨论会议。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本机构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周*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执法机关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21日
桃三农罚(决)〔2023〕 2号
当事人:胡**;性别:男。
2023年3月14日14时,执法人员吴剑、胡威巡查发现当事人胡**在桃江县三堂街镇天子仑村长刀村自家承包田中露天焚烧杂草。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调查确定《询问笔录》1份3页、《证据材料图片》1份3页、《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胡**的违法行为。
当事胡**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胡**罚款人民帀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执法机关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三农罚(决)〔2023〕 1号
当事人:周**;性别:男。
2023年3月5日11时,执法人员吴剑、刘跃军巡查发现当事人周**在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村自家承包田中露天焚烧秸秆。
本机关于2023年3月6日立案,调查确定《询问笔录》1份3页、《证据材料图片》1份3页、《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周**的违法行为。
当事周**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意见:周**罚款人民帀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执法机关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