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三林罚决字[2022]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郭永红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323251964XXXX3432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桃江县三堂街镇合水桥村荆竹村村民组
经查明,你于2019年10月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三堂街合水桥村荆竹村村民组610平方(0.91亩)林地修建养殖农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批准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 鉴定结论书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证据四: 《郭永红家庭生态家庭农场》营业执照
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证据五: 《林权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的权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液化气站,已经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本案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未经批准占用林地修建家庭农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在 2022 年 4月6日之前恢复原状;2、并处罚款6400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8003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