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沾住建罚决〔2024〕003 号

索 引 号:tjzxz/2024-2026464 发布机构:沾溪镇 发文日期:2024-12-2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人:陈××,男,汉族,1958年8月9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323XXXXXXX4010

联系电话:193XXXX1293

住址: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刘家坳组

本行政机关2024927日对你单位非法侵占基本农田建设建筑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2024年3月非法侵占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集体土地80.00平方米(耕地)建建筑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建设现状已竣工。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平面图;

4、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绘宗地图;

5、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已于202410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沾住建(听)告〔2024003,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退还非法侵占基本农田80.00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集体,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法拆除在非法侵占的8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侵占基本农田的80.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集体;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执收单位:桃江县沾溪镇人民政府   执收编码:80036。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永兴

 话:18692740998

 址: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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