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尹×× ,男, 汉族 ,1967年7月3日出生
身份证号:4323XXXXXXXX2392
联系电话:187XXXXX6558
现住址:桃江县沾溪镇卫红村小石洞组
现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7月擅自在沾溪镇卫红村修建地坪占用一般林地100.12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据二:违法现场照片;
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沾林罚告{2024}005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湖南林业局文件,湘林发【2023】6号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和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以及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的通知等规定,依据沾溪镇关于尹亮勋违法案件审理会议决定。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令限期在2025年12月28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恢复森林植被恢复费每平方米1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55.5元,合计人民币6557.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永兴
联系电话:18692740998
地址: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