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胡××,男,汉族,1968年5月3日出生;
身份证号:4323XXXXXXXX413X
联系电话:155XXXX1888
住址:鸬鹚渡镇千工坝村八组
我单位于2024年9月25日对你在沾溪镇长田坊村鸡公塘组非法开采山石(青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 于2024年9月25日,擅自在桃江县沾溪镇长田坊村鸡公塘组非法开采山石(青石)96吨,销售价格35元/吨,违法所得为336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证人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纸;
4、现场照片。
我单位已于2024年9月2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沾自资罚告〔2024〕002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3月1日起印发)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并处罚款830元,合计处罚没款人民币肆仟壹佰玖拾元整(419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丁永兴
电 话:18692740998
地 址: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