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尹XX,性别:男,年龄:38岁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沾溪镇伍家洲村廖家坝组
现查明,2024年3月31日23点多,桃江县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在桃江县沾溪镇伍家洲村廖家坝村民组地段的老屋场处巡查时发现有人利用背包式电鱼机在电鱼。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制止,并令电鱼当事人立即上岸接受检查。当事人听到执法人员喊话后,立即携带背包式电鱼机和渔获物接受检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尹XX没收三合一一体机1个、没收渔获物1斤、罚款人民帀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