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吴XX,性别:男,年龄:36岁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沾溪镇杉木村西村村民组
现查明,2023年4月10日23点多,桃江县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沾溪镇杉木村西村村民组地段的溪沟处巡查时发现有人利用背包式电鱼机在电鱼。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制止,并令电鱼当事人立即上岸接受检查。当事人听到执法人员喊话后,立即携带背包式电鱼机和渔获物接受检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吴伟胜没收优必信逆变器1个、没收沃兰特锂电池1个、没收渔获物3.5斤、罚款人民帀2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年4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谢XX,性别:男,年龄:74岁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沾溪镇卫红村一组村民组
现查明,2023年9月18日4点多,桃江县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在桃江县沾溪镇卫红村一组村民组沾溪河地段处巡查时发现有人利用竹排、丝网捕鱼。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制止,并令捕鱼当事人立即上岸接受检查。当事人听到执法人员喊话后,立即携带丝网和渔获物接受检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谢至生没收丝网2副、没收渔获物4斤、罚款人民帀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年9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唐XX,性别:男,年龄:52岁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沾溪镇沾溪村
现查明,2023年7月2日6点多,桃江县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在桃江县沾溪镇沾溪村资江河地段处巡查时发现有人利用竹排、地笼捕鱼。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制止,并令捕鱼当事人立即上岸接受检查。当事人听到执法人员喊话后,携带地笼和渔获物接受检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唐XX没收地笼4个、没收渔获物0.2斤、罚款人民帀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年7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XX,性别:男,年龄:53岁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沾溪镇沾溪村方竹山村民组
现查明,2023年12月18日4点多,桃江县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在桃江县沾溪镇沾溪村方竹山村民组沾溪河地段处发现张XX家后坪处有丝网三张,地笼六个。因当事人外出务工,执法人员在周边立即开展走访调查,并令当事人回家接受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0日,携带丝网和地笼来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动交代了利用丝网非法捕捞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文均没收丝网3副、没收地笼6个、罚款人民帀2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年12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殷XX:
我单位于2023年3月24日,对你在沾溪镇卫红村刘家坪地段开采山石一事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擅自在沾溪镇卫红村刘家坪地段开采山石228吨,市场价格35元/吨,违法所得7980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我单位已于2023年6月1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7980.00元,并处罚款2100.00元,合计人民币壹万零捌拾元整(1008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帐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桃江县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年7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钟XX,性别:男 ,民族:汉族,职业:务农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沾溪镇卫红村文家村村民组。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0月13日下午16时47分,桃江县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沾溪镇长田坊村太平组地段,发现当事人在田间作业引发露天秸秆焚烧,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焚烧秸秆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等信息。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案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等。
证据三:《现场检查证据照片》1份5张证明当事人露天秸秆焚烧案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沾(农)罚告〔2023〕02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沾(农)罚告〔2023〕0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当事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参与扑火,具有从轻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当事人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沾(农)罚告〔2023〕02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沾(农)罚告〔2023〕02号)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沾溪镇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沾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