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修林罚决字〔2024〕第1号
被处罚人姓名:何x丹 性 别: 女 出生日期:19x5.x.x1 身份证号码:430922xxxxxxxx2329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桃江县修山镇xxxxxxxx民组5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社会信用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无
经查明,何x丹2023年5月左右向村委提出建房申请,之后提交给镇自然资源办,交例会审批通过130平方用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且由县国土局测绘队测量,定了建设范围的4个点,后因何x丹自己觉得隔村级公路比较近,就在镇宅基地办定桩放线后,2024年5月10日开始动工时。自行将基坑基槽后移了一点,导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 自然资源办移交函
证明 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证明 当事人擅自占用林地面积、类别
证据三: 当事人委托人何x辉询问笔录
证明 没有办理征占林地审批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四: 证人笔录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房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选择理由:何x丹于2024年5月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将桃江县修山镇莲盆嘴产子坪村民组的林地用于建房。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何x丹建房屋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72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林地。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2、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的,面积为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面积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林业局(湘林法【2021】2号)文件《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通知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何x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属实,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伍仟陆佰叁拾叁元整(5633.00)3、责令于2024年11月10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六十天内向,向修山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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