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符** 住址: 桃江县修山镇修山社区****
性别 男 身份证号:4323251967******** 手机:18873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符**性别 男 职务:负责人
现查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符**于2021年12月5日未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修山镇修山社区***地段改变林地用途。经桃江县修山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该违法情况属实,有当事人、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调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擅自推山毁坏山林面积95平方米,为一般林地。
证据一:当事人符**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见证人符建*询问笔录,现场调查笔录。证明符**毁林建房情况属实。
证据三: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现场图片。证明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造成林地植被破坏、林地用途改变的事实。
证据四:鉴定结论书。证明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一般林地95平方米。
证据五:《林权证》复印件。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本案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修建房后护坡,已经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 本案当事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被处罚人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并处非法改变林用地途每平米30元的罚款,95平方米共计2850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25500000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