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ize:10.5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margin-bottom:0.0001pt;margin:0pt;text-align:center;">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高资罚决〔2023〕05 号 |
桃江临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NF54):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4月2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建办公楼及水泥坪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于2022年9月擅自占用桃江县高桥镇石井头村一组集体土地(林地)1977平方米建设办公楼及水泥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地。建设现状已竣工。
该宗地符合高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平面图;
4、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绘宗地图;
5、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6、桃江县信息中心出具的符合高桥镇土地利用规划图(2006-2020年);
7、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证明;
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行政机关已于2023年7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高资罚(听)告〔2023〕05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中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处罚标准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77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高桥镇石井头村一组集体,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办公楼、水泥坪);
2、对非法占用的197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肆佰元整(¥3954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97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高桥镇石井头村一组集体;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帐户(执收单位:桃江县高桥镇人民政府 执收编码:8003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卢** 电 话:182****3068
地 址:高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