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高农罚(决)(2024)001号
当事人颜**,身份证号:432325********1890;桃江县高桥镇****村民。
2024年03月10日12时,高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颜**在桃江县高桥镇石井头村一组旱土中露天焚烧秸秆。本机关于2024年03月11日立案,调查确定《询问笔录》1份3页、《证据材料图片》1份3页、《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颜**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颜**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意见:对颜**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处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执法机关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高桥镇)
2024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