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浮农(渔政)罚〔2024 〕03号
当事人:胡某
住所(住址):桃江县修山镇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74XXXXXXXX
当事人胡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08月26日20:30分,浮邱山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禁捕巡查时,在浮邱山乡黄南冲村修山电站下方资江沿河禁区发现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自制皮划艇一艘(轮胎),禁用网具一副正在进行捕捞,当事人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予以确认。
经查,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和幅度: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符合上述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网具一副、自制皮划艇一艘(轮胎)。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上缴作案工具,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拟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依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的物品:网具一副、自制皮划艇一艘(轮胎);
2、处罚款贰仟捌佰元整(小写2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浮邱山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