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龚某
住所(住址):桃江县浮邱山乡齐心村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77XXXXXXXX
当事人龚某使用非法电力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4月17日凌晨浮邱山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夜间巡查,发现龚某在浮邱山乡齐心村兔子石组田间使用电力进行捕捞,2024年4月17日扣押当事人龚某非法捕捞物件和渔获物(锂电池电机一台、自制漏斗竹竿一根、黄鳝、泥鳅1.1千克)并对龚某进行询问,2024年4月17日办案人员刘洪、姜毅对当事人龚某使用电力进行捕捞一案进行现场勘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1、锂电池电机1台;2、自制漏斗竹竿1根;3、黄鳝、泥鳅1.1千克。
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根据《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符合上述规定。
当事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上缴作案工具,具有从轻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建议予以一般处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经综合考虑,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锂电池电机1台、自制漏斗竹竿1根、黄鳝、泥鳅1.1千克。
2、处罚款贰仟壹佰元整(2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浮邱山乡人民政府(非税系统、账号:050199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