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浮自资罚决〔2022〕50号
当事人:吴××
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浮邱山乡黄鹤桥村蔡家湾组开山取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等。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2年12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浮自资罚告〔2022〕50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2884元,并处罚款1000元,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捌拾肆元(38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帐户(执收单位:桃江县浮邱山乡人民政府,执收编码:80032)。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