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浮自资罚决〔2023〕05号
当事人:李××
本行政机于2023年3月7日,关于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浮邱山乡西峰寺村建设用地1411平方米建普惠性幼儿园的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4年6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浮邱山乡西峰寺村建设用地1411平方米建普惠性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定性为未批先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
4、建筑施工承包合同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3年3 月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桃浮罚告〔2023〕05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2、并处罚款壹万陆仟贰佰伍拾陆元整(16256元)。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到2023年4月30日之前,自行改正,消除影响;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帐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