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08-31

桃农浮(渔政)告〔2023〕1号

索 引 号:fqsx/2023-1830068 发布机构:浮邱山乡 发文日期:2023-09-2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桃农浮(渔政)告〔2023〕1号

  孙××:

  经调查,你于2023年5月2日在浮邱山乡齐心村四组电力捕鱼,于21时00分被浮邱山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曾泉清、姜毅向你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向你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现场查获你非法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渔获称重为0.54公斤。执法人员对涉案电鱼设备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浮(渔政)立〔 2023〕1号。

  本机关于2023年5月2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你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你有义务配合调查。2023年5月2日你被执法人员带到浮邱山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21时30分至21时55分执法人员询问了你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情况。总个过程你都能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到此结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询问笔录》1份5页、《证据材料图片》1份3页《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案发地地图》1份1页、《禁渔期文件》1份1页等材料。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你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违法行为。

  你电力捕鱼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1.2 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1套。

  2.没收渔获物0.54公斤。

  3.罚款人民帀2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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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浮邱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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