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6-24 08:54 信息来源:桃江县财政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是否涉企

备注

1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局

会计管理股

1.《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一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组织

2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局

会计管理股

1.《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组织

3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局

财政监督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组织

4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局

财政事务中心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组织

5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局

财政监督股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组织

6

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局

政府采购股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三条。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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