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0 16:17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桃江县财务管理办法》共十五章,六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第一至第八条)主要为出台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等。明确要求全县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执行村级财务管理,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程序审批村级财权和事权范围内支出,对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财务实行民主监督,直接参与会审联签。

第二章收入管理,共4条(第九至第十二条)主要明确收入范围,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村级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按规定缴入村级资金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村级收入,严禁公款私存和设立“小金库”。

第三章支出管理,共7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规定支出的财务审批程序,村干部报酬发放依据、原则和限制条件,规范公用经费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管理。特别是针对申报程序、发放对象、发放原则和村级组织公用经费支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加强非生产性支出管理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章现金管理,共3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明确现金管理原则、备用金制度和现金管理纪律要求等,规范了现金结算行为,要求除报账员以外的村干部原则上不得经手现金,确因工作需要,需使用现金的办理借款手续。乡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每季度盘库一次。

第五章票据管理,共3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明确村级财政票据管理、加强票据监管等,明确要求村级使用的收据必须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委员会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民(社区)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同时乡镇财政所定期对财政票据进行自查,按期到县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进行票据年检,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银行账户和支票印鉴管理,共3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印鉴必须分人分印管理,以及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管理等。

第七章专项资金管理,共2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主要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以行政村为单位在银行统一开设“村级资金基本账户”,由乡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对公款项必须转入对公账户。由村发放到户的救灾救济款、产业分红款、征地拆迁款等原则上通过银行账户打卡发放。

第八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共3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主要明确村级应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方案,并经民主议事程度方可实施,规范项目支出报账要素等,特别是对工程款的支付有明确的规定。

第九章会计核算管理,共3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主要明确会计核算年度、报账制度等。

第十章债权债务管理,共4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主要明确村级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化解债务等,并明确规定  村级组织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借款或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资产资源管理,共7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主要明确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和管理制度,规范资产购置、处置、投资办法。

第十二章财务公开,共4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主要明确村级财务公开标准(内容)、公开办法、公开时间、公开程序等。

第十三章档案管理,共2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主要明确要求村级财务资料实施纸制档案和介质档案双重管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查阅、借阅登记制度。

第十四章监督检查,共5条(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主要明确村级财务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当视情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共2条(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条)明确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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