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基本情况和必要性
我县森林资源丰富,森林防火任务十分繁重,目前已进入秋冬季森林火灾易发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需制定和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二、起草过程
根据我县所处气候区带,存在秋冬气温高,湿度小,和林区枯落物多,人员作业频繁等因素,使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县应急委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三、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一)禁令执行期限
规定了从2023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森林防火禁火:
(二)主要内容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①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②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
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④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⑤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⑥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⑦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2.未成年人、部分精神病患者和智力障碍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有效监护的情况下禁止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3.禁止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社会公路正常交通除外)。
4.严禁任何非法破坏和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的行为。
5.县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森林防火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乡镇和国有林场等单位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对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者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野外违章用火,所有护林员要全部到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与森林防火有关的安全检查。
6.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等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和工作督促检查等职责,确保宣传教育进村入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县国有林场、苗圃、林科所等单位要加强防火安全督促检查等,确保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