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28 14:45 信息来源:桃江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一、文件出台相关背景

  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第四条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中明确对新建、改(扩)建、重建以及转为经营性用途的居民自建房实行全过程行政执法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行政处罚委托下放事项清单进行公布。

  二、文件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二是对授权执法机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三是提出了加强组织保障,加强培训指导,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执法监督的工作要求。

  三、征求意见情况

  《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以及各乡镇的意见,并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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