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适应当前招商形势,提高招商实效,促进桃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益阳市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八项措施》(益政发〔2021〕4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承办了《桃江县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拟制工作。现将文件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文件拟制背景及必要性
《桃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桃政发〔2019〕8号)已实施近三年,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释放招商引资动能,创新激发有效投资活力,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我局横向对比了益阳中心城区及沅江、南县、安化等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参考江西、贵州等地对先进智能制造行业的扶持政策,根据《益阳市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八项措施》(益政发〔2021〕4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草拟了《桃江县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草拟稿)。
二、起草过程
《益阳市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八项措施》颁布后,我局立即着手起草招商优惠政策,1月6日,由县政府办邓小鹏副主任组织桃江经开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科工、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浮邱山、沾溪、武潭、马迹塘、牛田、灰山港等部分乡镇召开了讨论会,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桃江县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建议稿)。2月22日,桃江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征求了各乡镇(园区)、县直责任招商单位及司法等部门意见。3月3日,桃江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桃江县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3月17日,在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桃江县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公众意见。4月14日,桃江县第12次县委常委会议通过《桃江县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根据县委常委会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形成定稿,报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制定依据及合法性说明
《益阳市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八项措施》第四条明确规定:支持各区县(市)、省级以上园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据此,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实施《措施》,主体适格。另我局在起草过程中,已严格按程序征求了公众意见和乡镇(园区)、部门意见,并报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制定程序合法。
四、拟制内容及可操作性说明
《措施》为打造招商发展最佳政策“洼地”,坚持以省委、省政府“三高四新”战略为要求,以打造全方位、宽领域、高层次的招商引资新格局为发展思想,体现了一定可比优势和“权、责、利”对等的原则,对本《措施》扶持奖励项目涵盖产业范围及用地建设类工业项目、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项目、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项目、外商直接投资、物流奖励、设备购置与厂房装修奖励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同时,进一步规范规费收取、人才支持、项目服务、“一事一议”奖励标准及相关程序,提升管理水平。
《措施》主要涵盖产业范围为新引进落户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纳税强度达到10万元/亩/年的用地建设类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租赁标准化厂房类工业项目,包括竹木加工、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生产、食品药品加工、智能设备生产、光学电子产品生产等;新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纳税强度达到10万元/亩/年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商贸物流、医疗养老、教育科研、城市综合体(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除外)等;新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三大模块,主要由用地建设类项目、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项目、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物流奖励、设备购置与厂房装修奖励、规费收取、人才支持、项目服务、“一事一议”十条措施组成。
第一条:明确用地类工业项目优惠政策,由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条:明确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由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牵头,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条:明确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产业扶持资金奖励,由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各乡镇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明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奖励政策,由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各乡镇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明确工业类制造项目物流奖励,由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牵头,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明确设备购置与厂房装修奖励,由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牵头,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明确入园工业企业规费减免优惠政策,由县财政局牵头,县政务服务中心、各规费收缴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条:明确对新引进企业技术人才、企业法人及股东在子女入学及家属安置等方面给予人才支持,由县商务局牵头,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九条:明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的工作机制,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级领导负责联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县直部门、园区或乡镇主要领导负责联系。
第十条:明确新引进“三类500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