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7年9月,审计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2019年10月,审计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2017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为规范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制定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桃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势在必行。
二、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与依据
目的: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和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厘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的关系,杜绝“以审代结”现象,强化审计监督,严肃审计整改,充分发挥审计“经济体检”作用,更好地服务桃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政府投资条例》
5.《国家审计准则》
6.《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7.《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
8.《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9.《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完善和规范审计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审发〔2019〕56号)
三、起草过程
县审计局按照县政府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好《桃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草案后,于3月18日组织召开了局业务会进行讨论修改,在桃江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告征求意见,发函至县发改局等6个部门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并于3月24日由县政府办孙大军副主任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15个部门的分管领导召开了征求意见讨论会,之后,县审计局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于3月26日交县司法局进行了法制审查。司法局于3月26日予以了回复,回复意见为:送审暂行办法系规范性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主体适格,程序、内容、形式合法。
四、主要内容(整体框架:共七章二十五条)
(一)明确了部门职责
1.审计机关依法从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2.建设项目前期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审核等具体工作属于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审计机关不得参与。
3.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规范了造价咨询机构服务行为
1. 审计机关负责县级审计造价咨询机构库的建管并对造价咨询机构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因本系统(单位)造价人员短缺导致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无法办理的,报审计机关在县级审计造价咨询机构库中抽取单位,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由造价咨询机构承办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2. 规范了造价咨询机构收费依据与标准、造价咨询服务费由审计机关统一审定,并监督支付的规定。
3.明确了对造价咨询机构的考核要求。
(三)解答了审计转型期政府投资项目“审什么”、“怎么审”的问题
本暂行办法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内容,为审计机关的具体审计监督举措。
(四)强化了审计整改问责追责。
1.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同意,自2020年1月起将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2.制定了对被审计单位、中介机构、审计人员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实行问责追责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