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优办〔2023〕1号
桃江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3年涉企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桃江经济开发区,灰山港产业开发区,县直及中央、省、市驻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促进依法行政,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现将2023年涉企检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涉企检查年度计划
各单位要按照统筹安排、注重效率、提高质量、避免重复的原则,精心制定涉企检查年度计划。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涉企检查年度计划(附件1)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于2月10日前报送至县优办(含签字盖章扫描版和电子版)。
二、严格落实涉企检查备案管理
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开展涉企检查前,必须采取一次一备的方式,填写《桃江县涉企检查备案表》(附件2)一式三份报县优办备案后才能到企业开展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需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实施的检查和国家、省、市直接安排的检查以及投诉举报需要开展检查的,可以先检查后备案,在涉企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桃江县涉企检查备案表》一式三份附检查安排文件或投诉举报受理单(含投诉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内容、主要领导签字)报县优办备案。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企业违法违规等行为作出罚款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注)销证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须在作出处罚决定3个工作日内填写《桃江县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附件3)报县优办备案。
三、实施联合检查减少检查频次
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四、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的检查结果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通过切实有效措施,真正做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积极推进“柔性执法”,持续推行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对清单内事项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等柔性执法手段,刚柔并济提升执法效果。对因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企业,经申请后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从而缓解企业实际困难。
五、完善涉企检查责任追究机制
县优办会同县司法局加强对涉企执法检查的行政监督。充分发挥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员作用,加强对涉企执法检查的社会监督。探索方式方法,通过信息化方式完善涉企执法检查监督网络。对于行政机关存在该随机不随机、该备案不备案、该批准不批准、违反检查纪律、未全程记录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追责。
联系人:邹曲波;联系电话:8820808;地址:桃江县人民政府3212办公室;电子邮箱:839500387@qq.com。
附件:1. 桃江县县直部门(乡镇)涉企检查工作计划
2. 桃江县涉企检查分次备案表
3. 桃江县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
桃江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附件1
桃江县县直部门(乡镇)涉企检查工作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是否为“双随机”抽查 |
检查对象 (范围)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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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果检查事项为“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方式”需注明抽查方式。
附件2
桃江县涉企检查分次备案表
编 号:桃分检备〔2023〕 号
检查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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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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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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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双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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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人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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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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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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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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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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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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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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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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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优办 备案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填报人: 电 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备案表一式三份,县优办、被检查企业、检查单位各留存一份;
2.县优办电话:8820808,投诉举报专线:8812345。
附件3
桃江县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编号:〔2023〕 号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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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批准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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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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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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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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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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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依据及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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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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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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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优办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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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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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仅为县优办备案登记用,备案单位不得以此为强制执行依据。
桃江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