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1号
发布时间:2022-01-17 16:53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体:

 

桃政复决字〔2022〕第1

 


         申 请 人张**,女,1974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路

         被申请人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

           法定代表人:李庆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锋,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1014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桃执限拆字〔2021〕第04-098号),于202112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20211224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11014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桃执限拆字〔2021〕第04-098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72日对自己的车库进行装修,因室内空间狭小,就仿照邻居的车库装修模式,将原车库门外移至主梁边缘,增加了2.03平方米,被人投诉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两次对申请人的建设予以拆除,后来经过申请人与邻居协商,将车库两侧改用不锈钢材料装修并已完工,被申请人于20211014日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虽然申请人的车库没有办理权属证,但车库移门改建属于建筑内装修,不对邻居的采光和出行造成影响,既没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超出建筑红线,也没有违反城市规划,并且这类型的改建,在其他地区明确规定不按违建处理。邻居车库的装修与申请人相同,被申请人并未对其作出任何处理决定,明显违反行政执法公平性原则。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建设的建(构)筑物(车库扩建2.03)系违法建筑。申请人建设的建(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申请人不仅未整改还违法搭建了建构筑物。

二、申请人建设的建(构)筑物依法应予拆除。申请人建设的建构筑物(车库扩建)位于桃江县一中新村项目范围内,而该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办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拆除。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告知、审批、送达等相关程序,确保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四、被申请人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驶。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72日对其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一中新村2栋的车库进行装修,将原车库门外移至主梁边缘,因被人投诉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172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之后,申请人将车库两侧改用不锈钢材料修建并已完工。申请人的车库扩建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扩建面积为2.03平方米,属于桃江县一中新村项目范围内,而该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20219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限期拆除预先告知书》(桃执限拆告字〔2021〕第04-098号),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11014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桃执限拆字〔2021〕第04-098号),责令申请人于2021102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申请人不服,于202112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桃江县县城规划区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出所建的车库移门改建属于建筑内装修,既没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超出建筑红线,也没有违反城市规划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建设的建构筑物位于桃江县一中新村项目范围内,而该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应依法予以拆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1014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桃执限拆字〔2021〕第04-09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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