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3号
发布时间:2022-02-18 17:03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体:

 

桃政复决字〔2022〕第3

 

 


          申    周**,女,19671122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系该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周**对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127日对其在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于20221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2022127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2131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127日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的违法事实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1112日通过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的店铺远龙竹工艺4.66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次性竹筷一份,发现其属于三无产品,于202111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网店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被举报人生产的产品大包装上有标签标识,小包装上无标签标识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当场对被举报方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在限定期限内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不予行政处罚,于2021127日在12315平台回复不予立案,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调查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申请人举报之前,20211020日,另一举报人对案涉企业的同一批次的产品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11028日对案涉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包装的一次性竹筷的合格证没有张贴至最小包装,当场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案涉企业于20211029日将该产品送往检查检验中心进行了检验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T19790.2-2005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对举报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1112日通过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的店铺远龙竹工艺4.66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次性竹筷一份,认为其属于三无产品,于202111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网店进行举报,在申请人举报之前,20211020日,另一举报人对案涉企业的同一批次的产品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于20211028日对案涉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包装的一次性竹筷的小包装无合格证和标识标签,当场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1029日,湖南省竹木芦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案涉竹筷符合国家质量标准,20211115日,被申请人对涉案企业进行复查时,发现小包装商品已张贴合格证,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及时进行改正。被申请人认为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及时进行了改正,故以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不予行政处罚为由,于2021127日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7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平台内经营者在桃江县区域内,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对案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之前,20211020日,另一举报人对案涉企业的同一批次的产品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已依法对案涉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包装的一次性竹筷的小包装无合格证和标识标签,当场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1115日,被申请人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整改商品的小包装上已张贴合格证,案涉企业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案涉竹筷在湖南省竹木芦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本府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1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2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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