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5号
申 请 人:庄某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
蓉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光,系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系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6日对其在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作出的关于桃江县海强南北货批发部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办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生活需要于2021年11月4日在桃江县海强南北货批发部开设的淘宝网上交易店铺“海强南北货”以12.22元购买松花皮蛋一件,发现该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于2021年12月12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2021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以案涉企业并未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也无法联系到案涉企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主管机关,对企业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具有监督管理职责,被申请人称联系不到案涉企业,也未在注册地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但是案涉企业在电商平台注册的店铺依然还在经营,并未办理迁出或更改经营地址,且申请人已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里有明确的案涉企业的店铺信息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店铺联系到涉案企业。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但是被申请人至今都未将案涉企业进行列异和公示。因此,被申请人以找不到人终止本案的调查是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提供由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审批表,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公平公正、流程合法的原则。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办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5日对涉案企业注册登记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振华市场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案涉企业在登记住所地有经营行为。被申请人通过信息中心查询到案涉企业于2020年6月29日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了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为于海强,登记住所为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但是所留手机号码为空号,并于2020年7月1日领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案涉企业并未在办理注册登记、电子营业执照的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对申请人举报案涉企业的违法事实暂时无法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案涉企业的违法事实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或将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移送至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在桃江县海强南北货批发部开设的淘宝网上交易店铺“海强南北货”以12.22元购买松花皮蛋一件,以该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为由,于2021年12月12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实名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1年12月15日对涉案企业注册登记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振华市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案涉企业在登记住所地有经营行为,也无法联系到案涉企业负责人。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其在12315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予以撤销,作出中止调查的处理决定,并于2022年3月11日书面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案涉企业桃江县海强南北货批发部于2020年6月29日在被申请人处注册登记并领取了电子营业执照,2020年7月1日领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振华市场。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对本辖区内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案涉企业桃江县海强南北货批发部为平台经营者,其登记的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振华市场,对案涉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查处的职责。被申请人以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适用依据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查。案涉企业在住所地无经营行为,也无法联系到负责人,依法可以中止案件调查。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自行撤销了不予立案决定,重新作出了中止调查决定,再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已无意义,应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作出的关于桃江县海强南北货批发部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