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7号
发布时间:2022-04-11 09:14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体:

桃政复决字〔2022〕第7

    司马某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

蓉东路xx

法定代表人肖建光,系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系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司马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0日对其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23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并于202234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2312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请求对被申请人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企业,限期做出具体行政答复;

三、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查阅相关办案文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18日在湖南碧螺香食品有限公司旗下的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购买腊肉一斤,发现该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全国12315网上投诉举报平台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投诉至被申请人处,2022120日,被申请人以案涉企业已提供相关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记录,产品的索证索票齐全,且案涉企业并未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在没有了解的情况下将三无食品说成是资质齐全,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联系了解情况,工作人员也解释不清楚。案涉企业将食品用塑料袋随意包装放在快递盒中进行邮寄,连起码的消毒都没有,该商家生产销售的产品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举报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查处流通领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全部职责就草率回复申请人,是严重不作为,渎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2119日对案涉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案涉企业于20211011日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211021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申请人举报的烟熏腊肉食品,是由浏阳市古港镇国程肉制品厂生产,该企业于2016128日在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2021330日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案涉企业为便于在长沙市通过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烟熏腊肉的经营活动,特注册成立湖南悦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930日在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20211021日领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湖南悦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浏阳市古港镇国程肉制厂购进烟熏腊肉,再通过案涉企业旗下的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以散装称重方式销售烟熏腊肉。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还发现了正准备散装销售重量不等的15块烟熏腊肉,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案涉企业并向被申请人提供由致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1111日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案涉烟熏腊肉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2022120日,案涉企业以书面方式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标签包装整改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进行改正,应不予行政处罚。案涉企业的烟熏腊肉是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通过电商平台线上销售给申请人,经营活动并未发生在被申请人的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企业,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查阅相关办案文书等行政复议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无须作出解释和说明。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18日在湖南碧螺香食品有限公司旗下的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购买腊肉一斤,以该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为由,通过全国12315网上投诉举报平台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投诉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2119日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案涉企业于20211011日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211021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举报的腊肉食品由浏阳市古港镇国程肉制品厂生产,该企业于2016128日在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2021330日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案涉企业从浏阳市古港镇国程肉制厂购进腊肉,在长沙市雨花区通过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以散装称重方式销售。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正准备散装销售的腊肉,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案涉企业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由致微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案涉腊肉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案涉企业已整改到位,并于2022120日以书面方式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标签包装整改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进行改正,可不予行政处罚,于202212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对本辖区内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被投诉人住所地在桃江县区域内,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对案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应由违法行为发生的行政机关管辖,建议申请人向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的答复不妥,应予以纠正。案涉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桃江县埠回族乡大水田村鲁家湾村民组,而实际经营地在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东山路0011015房,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9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对于案涉企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应由被申请人依法另案处理。案涉企业通过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以散装称重方式销售浏阳市古港镇国程肉制厂生产的腊肉,没有产品标识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9条的规定。在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案涉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改正,并对案涉腊肉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所检项目均符合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本府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请求信息公开,查阅相关办案文书,该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4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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