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10号
申 请 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
蓉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系该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史某某对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日对其在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2022年4月1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2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的违法事实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5日通过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的店铺“远龙竹工艺”以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次性竹筷一份,发现其不符合国家标准,于2022年1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网站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该厂生产的一次性竹筷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案涉企业已及时整改,并提供了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可不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3月2日在12315平台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认为案涉企业的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称已整改到位,但申请人一直未看到该份产品检测报告,也不清楚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无法退款,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其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在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1月22日就案涉企业类似的违法行为接到两次投诉举报,接到举报后对案涉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包装的一次性竹筷的合格证没有张贴至最小包装,当场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案涉企业也提供了检验检测报告,所检项目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整改,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及时整改、情节轻微,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对案涉企业再次进行了复核,发现案涉企业在网上交易平台销售的一次性竹筷的合格证仍然没有张贴至最小包装,与前两次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类似,说明案涉企业仍未整改到位,同一事实被不同举报人多次进行举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5日通过桃江县远龙竹制品厂在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的店铺“远龙竹工艺”以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次性竹筷一份,认为其不符合国家标准,于2022年1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网站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该厂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认为案涉企业已及时整改,并提供了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故以案涉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可不予行政处罚为由,于2022年3月2日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2年3月28日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对申请人举报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发现在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1月22日就案涉企业类似的违法行为接到两次投诉举报。前两次因案涉企业初次违法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认为本次投诉举报内容与前两次系类似的违法行为,说明案涉企业并未整改到位,导致同一违法行为先后被不同举报人多次进行举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主动采取纠正措施,于2022年4月11日对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7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平台内经营者在桃江县区域内,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对案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案涉企业通过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的店铺“远龙竹工艺”销售一次性竹筷,在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1月22日两次因产品无标识标签遭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涉企业理应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整改执行,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但案涉企业再次遭到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连续发生,整改并未到位。被申请人以案涉企业情节轻微,及时整改而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但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纠正,已决定立案调查,再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已无意义,应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作出的关于桃江县远龙竹制品厂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