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11号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
蓉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系该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24日对其在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2年3月8日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桃江县人民政府办理,本府于2022年3月28日依法受理,2022年3月31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2年4月9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违法并予以撤销。
二、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企业进行立案查处,依法予以处罚并奖励申请人,按《信访条例》将立案和处罚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并公开。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通过湖南碧螺香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的店铺以1140元的价格购买了香肠、腊后腿和腊五花肉共计30斤,发现该商品属“三无”产品,于2022年2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网站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在12315平台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认为一、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并未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即使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也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予以立案查处。二、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进行全面核查,作出不立案决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在案涉企业开设的网店购买香肠、腊肉时,店铺销量有30000多单,按每斤单价39-168元计算,由此可以推断销售额达120万至280万元之多,销售的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一样,没有任何标识信息以及合法来源。案涉企业销往全国各地数万单“三无食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管理市场经济秩序,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被申请人草率的认定其违法情节轻微,是属于行政不作为。案涉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依法立案查处。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现在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举报企业销售数额巨大,消费者积极向被申请人提供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失职渎职,且工作态度极不端正,答复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请求查处被申请人的渎职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在2022年1月15日和2022年2月12日就案涉企业类似的违法行为已接到两次投诉举报,接到举报后对案涉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案涉企业于2021年10月11日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21年10月21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申请人举报的腊肉食品,是由浏阳市古港镇国程肉制品厂生产,该企业在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案涉企业为便于在长沙市通过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烟熏腊肉的经营活动,特注册成立湖南悦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湖南悦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浏阳市古港镇国程肉制厂购进烟熏腊肉,再通过案涉企业旗下的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以散装称重方式销售烟熏腊肉。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案涉企业正准备散装销售未按规定包装的烟熏腊肉,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案涉企业向被申请人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报告,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并以书面方式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包装整改的情况说明。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对案涉企业再次进行了复核,发现案涉企业在网上交易平台销售的产品无包装和标签,与前两次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类似,说明案涉企业仍未整改到位,同一事实被不同举报人多次进行举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将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据《信访条例》将立案和处罚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并公开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此,无须作出解释和说明。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通过湖南碧螺香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的店铺以1140元的价格购买了香肠、腊后腿和腊五花肉共计30斤,发现该商品属“三无”产品。于2022年2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网站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在12315平台回复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对申请人举报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核,发现在2022年1月15日和2022年2月12日案涉企业类似的违法行为已被消费者进行了两次投诉举报。前两次因案涉企业初次违法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认为本次投诉举报内容与前两次系类似的违法行为,说明案涉企业并未整改到位,导致同一违法行为先后被不同举报人多次进行举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主动采取纠正措施,于2022年4月20日对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对本辖区内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被投诉人住所地在桃江县区域内,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对案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案涉企业通过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的店铺销售香肠、腊后腿和腊五花肉,在2022年1月15日、2022年2月12日两次因产品无标识标签和无包装遭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涉企业理应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整改执行,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但案涉企业再次遭到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连续发生,整改并未到位。被申请人以案涉企业情节轻微,及时整改而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但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纠正,已决定立案调查,再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已无意义,应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作出的关于湖南碧螺香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