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12号
申请人:桃江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桃江县桃
花江镇。
法定代表人:肖建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系该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桃江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2022〕25号),于2022年5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2022年5月7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了被申请人,2022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桃市监案(2022)25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2022)25号》不服,认为适用法律不正确,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83条规定,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口头要求办理工程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后,申请人立刻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在收到被申请人正式整改通知书时,申请人已整改完毕,并符合相关要求。但是被申请人还是作出了对申请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不当,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1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申请人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既未办理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也未经特种设备检验。被申请人当即向申请人发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并限于2021年11月20日前改正。而申请人并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内容进行整改,既未立即停止使用,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关改正的措施来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处罚,未造成安全事故,且申请人提供了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对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首次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消除了安全隐患。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改正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并决定对申请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是一家依法登记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加寿。2021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份购买的一台型号为CPC、产品编号为020358N5926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办理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证和未经特种设备检验而投入使用,被申请人当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并限于2021年11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于2021年11月23日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申请对该台叉车的首次检测申请,特检院于2021年12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2022年2月16日,被申请人以案情复杂为由,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将办案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0 日。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以案情特别复杂为由,经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将办案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29日。2022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对申请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申请人改正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对本县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履行正当程序,确保执法公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规定,为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意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对申请人的日常检查,被申请人是否按照“双随机”抽查机制进行,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提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采取抽查方式,要求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被申请人未提供采取抽查方式的依据,也未提供检查计划。《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企检查的,应当事前报同级优办备案,未予备案的,不得进入企业开展检查。同样,被申请人未提供备案的相关证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7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两次延长办案期限,案情复杂,所处罚款数额较大,应依法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规定,复杂疑难的案件,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被申请人在进行法制审核时,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为“请领导审批”,实质上没有进行法制审核。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行为程序违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2022〕2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