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13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
法定代表人:肖建光,系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系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7日作出的《关于桃江县裕林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投诉的回复》不服,于2022年5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并于2022年5月7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以邮政邮件方式投诉了关于桃江县裕林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一事,被申请人以对案涉企业的虚假宣传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为由,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轻微的情节。且按照法律效力地位,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被申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特别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并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对申请人的举报事实进行了复核。发现在申请人于2022年4月4日举报之前,另一消费者于2022年3月13日就类似的违法行为对案涉企业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2年3月15日对案涉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标识有瑕疵,当即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案涉企业进行了教育。被申请人还查实了案涉企业于2022年1月7日出具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所检项目均符合SB/T10439-2007标准要求,据此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初次违法并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涉企业收到被《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虽然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4日又接到申请人对案涉企业类似违法行为的举报,说明案涉企业并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到位,同一违法事实被不同的消费者多次进行举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将依法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在桃江县裕林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以6.88元的价格购买了手工笋片一袋,发现该产品与实际内容不相符,认为涉嫌虚假广告,于2022年4月7日以邮政邮件方式投诉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2年4月13日对案涉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案涉企业积极整改,并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召回,有瑕疵的包装袋立即销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4月15日回复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对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核。发现申请人在2022年4月4日举报之前,另一消费者于2022年3月13日就案涉企业类似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前次因案涉企业初次违法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认为本次投诉举报内容与前次系类似的违法行为,说明案涉企业并未整改到位,导致同一违法行为先后被不同举报人多次进行举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对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对本辖区内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被投诉人住所地在桃江县区域内,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对案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案涉企业通过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的店铺销售手工笋片,在2022年3月13日因产品无标识标签而遭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涉企业理应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整改执行,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但案涉企业再次遭到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连续发生,整改并未到位。被申请人以案涉企业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回复,该回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但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纠正,已决定立案调查,再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已无意义,应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4月15日作出的《关于桃江县裕林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投诉的回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