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16号
申请人:桃江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
xx号。
法定代表人:方银飞,桃江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申请人桃江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桃江县交通运输局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桃交)处罚决定〔2022〕0077号),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2022年6月22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了被申请人,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桃江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湘益桃交)处罚决定〔2022〕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湘HB7106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卢某某,挂靠并登记在桃江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2022年2月28日11时25分,行驶至G233线K216+700M处时,被被申请人依法设置的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检测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报警,显示车货总质量为55.82吨,超限6.82吨,但是车主未收到超载信息。2022年5月31日,车主办理车辆业务时才得知有违法超载行为。车主当时提出了异议,被申请人要我提供装货、卸货磅单,地磅检测单进行核实,被申请人经核实时找不到该车辆在临亚公司出厂的过磅信息,对车主提供的卸货磅单、地磅检测单不予认可。因车辆有违章未缴纳罚款不能进行年审,所以申请人只得缴纳罚款。申请人认为车辆在临亚出厂时有过磅单,在益阳南方卸货过磅单,临亚公司的地磅系统又与被申请人联网了,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八)规定,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千克。《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申请人的车辆牌号为湘HB7106车辆于2022年2月28日11时25分行驶在G223线K216+700M处时,被被申请人依法设置的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检测并报警,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质量55.8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关于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认定超限6.82吨。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处罚得当。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并送达,经审批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遵循法律规定程序进行。2022年2月28日,桃江县治超非现场执法综合管理平台显示湘HB7106车辆超限6.82吨,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日电话通知申请人到桃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处理,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才到桃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询湘HB7106车辆的检测数据。非现场执法综合管理平台检测数据显示该车有三条超限信息,其中一条信息显示被申请人的车辆号码为湘HB7106车辆在2022年2月28日11时25分行驶在G223线K216+700M处时,检测数据显示车货总质量55.82吨,超限6.82吨。申请人对这条超限信息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该车辆从湖南临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过磅单及数据来证实出厂时并未超限。被申请人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后,指派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5日调查核实湖南临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源头企业治超系统,并未发现湘HB7106车辆的出厂记录,故不采纳当事人的过磅单及数据。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了桃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均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2年2月28日11时25分,桃江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湘HB7106车辆行驶至G233线K216+700M处时,被被申请人依法设置的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检测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报警,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质量55.82吨,超限6.82吨,超限率13.93%。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处理地点,驾驶员并未当场到处理地点接受处理。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到桃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询到该车超限信息后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该车辆在湖南临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过磅单,显示出厂时并未超限。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调查核实湖南临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源头企业治超系统,因未查询到湘HB7106车辆当天的出厂记录,没有采纳申请人的过磅单。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2022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五十条、《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湖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设置在桃江县辖区内G223线K216+700M处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由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进行了技术审核,于2021年10月21日出具了检定项目均合格的检定证书。同时,被申请人在2021年11月23日对不停车检测系统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将该系统的启用时间、设置地点等在现场及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桃江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超过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行驶,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千克。本案中,申请人的湘HB7106车辆为6轴,车辆限重49吨,而该车被检测到车货总质量55.82吨,超限6.82吨,已构成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车辆超限6.82吨的违法行为罚款1800元,处罚适当。被申请人的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是经法定程序设置的,是经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进行了技术审核的,所检测到的车货总质量,本府依法予以采信。申请人虽然提供了湖南临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出厂的过磅单,但在湖南临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源头企业治超系统中未发现申请人湘HB7106车辆的出厂记录,对申请人提出的车货总质量在湖南临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出厂过磅单时显示未超限,应采纳出厂过磅单的车货总质量,而不应采纳被申请人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检测的车货总质量的理由,本府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湘益桃交)处罚决定(2022)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