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17号
发布时间:2022-08-16 09:45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体:

 

桃政复决字〔2022〕第17

 

   李某某,男,19846x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光,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531日对其在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于20226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629日依法受理,2022630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278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531日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430922002022042894057135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412日通过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的店铺远龙竹工艺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次性竹筷一份,发现其产品无标签标识,属于“三无”产品。于20224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确认案涉企业不存在违法行为,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证实案涉企业的产品合格,并于20225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但是申请人一直未看到该份产品检测报告,该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都无法证实。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未充分、公平、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和20号令,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无法退款,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其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在收到桃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对申请人举报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核,在申请人于2022622日举报之前,分别在20211020日、20211122日、202232案涉企业类似的违法行为已被消费者进行了三次投诉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先后被不同举报人多次进行举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于2022411日对案涉企业予以立案调查,现在正在调查处理中,尚未终结。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对案涉企业立案调查的第二天即2022412日,通过案涉企业在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开设的店铺远龙竹艺购买的一次性竹筷又因类似的违法行为,于2022428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是因案涉企业未将立案查处前的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的原因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412日通过案涉企业在拼多多网上交易平台的店铺远龙竹工艺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次性竹筷一份,发现其产品无标签标识,属于“三无”产品。于20224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确认案涉企业因类似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于20225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对申请人举报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核,在申请人于2022622日举报之前,分别在20211020日、20211122日、202232日对案涉企业类似的违法行为已被消费者进行了三次投诉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先后被不同举报人多次进行举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于2022411日对案涉企业予以立案调查,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尚未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7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平台内经营者在桃江县区域内,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对案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案涉企业在2022411日之前,因生产的一次性竹筷的标识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多次受到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责令案涉企业整改后,还收到投诉举报,说明案涉企业整改不到位,被申请人于2022411日对案涉企业进行立案调查。2022412日申请人在网络平台购买案涉企业的一次性竹筷,以该竹筷无标识标签投诉举报到被申请人处。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看,案涉企业的本次违法行为与被申请人正在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同一时段发生的类似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与已立案的违法行为一并处理,不需要重复立案,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正确,本府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5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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