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21号
发布时间:2022-09-22 10:04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体:

桃政复决字〔2022〕第21

申请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桃江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

桃花江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符心冰,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申请人胡某某以被申请人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28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815日,本府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请求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请求确认桃江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请人于2022620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申请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马迹塘镇百乐村上溪村民组18号的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因益阳西片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特申请书面公开该区域的如下信息,请书面答复并加盖公章:益阳西片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拟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报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拟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听证程序情况说明;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及申报材料。该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2621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单号为1223217013460.根据邮政跟踪信息显示桃江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623日已签收。2022728日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拒绝答复。202288日微信联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拒绝答复。桃江县自然资源局不予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任何回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并书面回复。

经审查查明:

申请人于2022621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益阳西片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拟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报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拟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听证程序情况说明;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及申报材料等。被申请人于2022623日签收邮件,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202289日,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815日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府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相关材料。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那么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那么被申请人应告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经本府通知,被申请人未提供书面答复意见,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应视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逾期未作处理,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限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9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