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23号
发布时间:2022-10-14 10:08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体:

桃政复决字〔2022〕第23

申请桃江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被申请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桃

江县桃花江镇。

法定代表人曾少婵,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系该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桃江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8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2113号),于20228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830日依法受理2022831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了被申请人,202298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桃市监案字〔202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除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外,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小桃花甜酒3盒,违法所得10.5元,对剩余过期的商品及时清理,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明显轻微,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小桃花甜酒3盒,违法所得10.5元,明显轻微,对剩余过期的商品进行了清理,危害行为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为由,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11115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人在315投诉举报申请人,称在申请人处购得小桃花甜酒3盒已超过保质期。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被申请人于20211126日对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申请人于2021311日以2.25/盒的价格从桃源县小桃花米酒饮料厂购进40盒小桃花甜酒,销售价是3.5/盒,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6盒,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3盒,违法所得为10.5元。申请人在发现问题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发布了召回公告,对超市里面的商品进行了清理,杜绝出现类似问题。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申请人均无异。被申请人于2022721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于当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陈述申辩。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意见不能作为申请人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申请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申请人积极整改、下架销毁超过保质期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二)项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罚款,经被申请人案审会讨论,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申请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为10.5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作为从事食品、药品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来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国家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该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申请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法应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特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是一家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295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等零售。20211115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人在315的投诉举报,称于20211029日在申请人处购得小桃花甜酒3盒,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122日,保质期为10个月,单价为3.5元一盒,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购买结算的小票及过期食品的照片和过期食品的实物。被申请人于20211126日对申请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过期食品,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被申请人同日对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申请人于2021311日以每盒2.25元的价格从桃源县小桃花米酒饮料厂购进40盒小桃花甜酒,销售价是3.5元一盒,在保质期内销售26盒,超过保质期后销售3盒,违法所得为10.5元。案发后,申请人立即进行了整改,发布了召回公告,对超市里面的商品进行了清理。因疫情影响,被申请人于2022225日、2022324日两次决定,延长办案期限至20227月底。20227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2725日,申请人当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免处罚。被申请人经核实认为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作为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而未予以采信。202289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后作出的《行政处罚书》,对申请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5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对本县辖区内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申请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申请人认为其违法行为明显轻微,并及时予以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为10.5元,处以罚款的幅度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申请人积极采取停止经营过期食品,实施食品召回等改正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申请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款价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零到五万元罚款。所以,对申请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5元、处以一万元罚款,已作减轻处罚且在自由裁量权幅度内,无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审批、送达等程序,在程序上无违法之处。综上,被申请人于20228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211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8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字〔202211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10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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