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2〕第28号
发布时间:2022-12-27 15:19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体:

 

桃政复决字〔2022〕第28

  桃江县东方新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

镇东方新城。

法定代表人:何最希

被申请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

江镇芙蓉路。

法定代表人:吴建强,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118日强制拆除申请人在东方新城小区长沙银行门前设置的车辆进出道闸,于202211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在20221123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123日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依法确定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在东方新城小区长沙银行门前设置的车辆进出道闸的行为违法。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恢复所拆除的道闸原状。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所管辖的小区业主共享的公益地坪上设置门前车辆进出道闸,既能维护落在此地长沙银行的正常运营秩序,更有利于小区业主每天早晚的休闲文化活动,对社会毫无妨碍,更不是违章建设。在2022118日,被申请人无故对申请人权属范围的进出道闸强制拆除,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实属违法。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确认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桃江县东方新城业主委员会向本府提交了下列证据:

1、地形图,证明被申请人拆除的标的物设置在申请人规划的红线内;

2、现场照片,证明申请人设置的车辆进出道闸被申请人拆除后的现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设置水泥墩安装停车杆的行为违法。申请人设置水泥墩安装停车杆占用的是公共场地、道路位置,并非申请人小区红线内位置,是侵占公共资源行为。并安装停车杆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基地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设置水泥墩、停车杆实际上是在城市规划区进行构筑物建设,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故其行为违法;依据规划,申请人用水泥墩停车杆圈起来的位置是原来规划好的停车位,而申请人设置水泥墩、停车杆实际是改变原规划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之规定。

二、被申请人拆除停车杆是采取的临时措施,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基于申请人设置水泥墩、停车杆的行为违法,且业主在市、县长热线反映情况,我局临时采取措施以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保持原规划设计的使用功能。对于申请人的具体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将会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本府提交了下列证据:

1、市长热线交办单22101266124559一份,证明东方新城小区长沙银行门口用水泥墩占用公共停车位现象;

2、市长热线交办单22100682877559一份,证明多人次重复反应东方新城小区长沙银行门口用水泥墩占用公共停车位现象;

3、市长热线交办单22110897811099一份,证明市民认为执法人员查处整改该地段水泥墩和停车杆属合理行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桃江县东方新城业主委员会在桃江县东方新城小区长沙银行前面地坪用水泥墩围起来,并安装了停车杆,有市民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占用了停车位,导致业主车辆无法停放,连续向益阳市长热线进行投诉。在20221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安装的停车杆进行强制拆除,申请人不服,认为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利益,于202211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桃江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4166号)的规定,被申请人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桃江县县城规划区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安装的停车杆进行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未经调查核实,未履行限期改正程序,未履行催告义务,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直接拆除涉案建筑物,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在东方新城小区长沙银行门前设置的车辆进出道闸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府予以支持。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设置水泥墩安装停车杆的行为违法,拆除停车杆是采取的临时措施,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但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答复意见本府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在东方新城小区长沙银行门前设置的车辆进出道闸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申请人在东方新城小区长沙银行门前设置的车辆进出道闸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2122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