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3〕第3号
申请人:肖某某,男,汉族,住址为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
被申请人:桃江县民政局,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
法定代表人:周德生,桃江县民政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游英敏,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07年5月11日对申请人和戴翠凤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错误,于2023年2月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结婚登记。本府于2023年2月9日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对申请人和戴翠凤作出的婚姻登记。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与戴翠凤于2006年下半年在广东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11日凭戴翠凤提供的身份信息在湖南省桃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12月11日生育女儿肖思涵。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纠纷,2010年上半年戴翠凤外出打工,至今音信全无,申请人按照她的身份证地址寻找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碣北镇角溪坂村,当地政府和村委核实无此人。2020年1月15日,申请人依法向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于联系不上戴翠凤,法院不予受理。2023年2月2日,经桃江县公安局查询,没有戴翠凤本人。可见,被申请人没有认真审查戴翠凤身份信息,婚姻登记行为错误,应依法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戴翠凤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被申请人出具的申请人与戴翠凤的婚姻登记信息;3.红岩嘴村委的证明及大栗港派出所出具的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戴翠凤人口信息的证明。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为肖文彬、戴翠凤办理婚姻登记已尽到了形式审查的法定职责。2007年5月11日,申请人肖文彬与戴翠凤到被申请人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二人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处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二人提供的材料依法进行程序审查,并出具审查处理结果,为二人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处依程序审查无法确认戴翠凤使用的身份证件为伪造证件。婚姻登记处对申请人与戴翠凤婚姻登记行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2007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婚姻登记,2010年申请人经政府和村委核实已知戴翠凤使用虚假姓名及证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不服该婚姻登记行为,最迟应于知道具体行政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提出,即应在2010年提出,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提起行政复议早已超过法定期限。
三、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使申请人所述事实成立,被申请人无法自行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肖文斌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戴翠凤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4.《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2006年下半年,申请人与自称戴翠凤的人相识,2007年5月11日,双方到被申请人处申请结婚登记,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各自的户口簿、身份证,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审查表》上签名、捺指印,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益桃结字010702960),双方所持结婚证印制号分别为“0066817707”、“0066817708”。2010年,戴翠凤外出务工后一直无法取得联系,申请人按照戴翠凤提供的身份证地址寻找,未找到其本人。2023年2月2日,申请人经桃江县公安局查询,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无“名为戴翠凤,身份证号码为44158119xxxxxxxxxx”的人口信息。2023年2月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婚姻登记错误为由,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婚姻登记。
本府认为: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履行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能。婚姻登记行为是属于行政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登记过程中,审查了结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要求申请人签署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人表示“声明内容均为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关于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的查询结果,戴翠凤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无人口信息,故戴翠凤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系虚构人口信息、伪造的证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由于戴翠凤使用虚构、伪造的户口簿、身份证申请结婚登记,被申请人不具有专业的识别能力,造成了事实上的婚姻登记错误,本府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已超过行政复议期限的问题,2023年2月2日,经公安机关查询确定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戴翠凤的人口信息,申请人方能确定戴翠凤是使用虚构、伪造的户口簿、身份证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从2023年2月2日开始计算,未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07年5月11日对申请人和戴翠凤作出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益桃结字010702960)。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