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3〕第4号
申请人:蓝某某,男,汉族,住址为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晨光农场。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曾少婵,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男,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蓝少明对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支持申请人诉求的决定不服,于2023年2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3日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在拼多多“明德康益欣大药房旗舰店”店铺购买了卞宁清热散结胶囊1盒,到货后发现该网店销售页面宣传发布的内容与药品说明书存在不一样的功效用语。拼多多“明德康益欣大药房旗舰店”销售页面写有“急性结膜炎咽喉炎扁桃体炎”字样,而药品说明书上的适应症为:急性咽喉炎,急性扁桃腺炎。由此可见该药品只能针对急性咽喉炎扁桃体炎,并不能治疗所有类型的咽喉炎,比如慢性咽喉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故申请人认为拼多多“明德康益欣大药房旗舰店”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投诉,希望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商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申请人500元。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结案,认为申请人投诉事件与实际事实不符,交易快照中商品链接图片上的文字清晰,图片上的功能主治详细,故不支持申请人诉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从未协助过交易双方进行调解,也未对申请人反映的商家虚假宣传一事进行核实处理,请求撤销该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重新调查核实该举报案件并给申请人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
被投诉人所涉药品的展示页面中,上方为明德康益欣大药房旗舰店(官方),下方左侧为药品“清热散结胶囊”外包装展示图片,上有“【功能主治】消炎解毒、散热止痛,用于急性结膜炎,急性咽喉炎,急性扁桃体腺炎……”等文字内容,下方右侧有“卞宁清热散结胶囊0.33g×24粒17.82×1盒 急性结膜炎咽喉炎扁桃体炎”等文字表示。点开页面链接后为公司的主体资质及该药品的包装盒,说明书等的图片展示,均真实、合法。申请人认为“急性结膜炎咽喉炎扁桃体炎”这一表述构成虚假宣传,被申请人认为,上述表述连贯没有中间断句,“急性”这一定语是前提,是对后面三个病症的概括,应同时结合该页下方左侧对药品“清热散结胶囊”外包装展示图片上的“【功能主治】消炎解毒、散热止痛。用于急性结膜炎、急性咽喉炎、急性扁桃体腺炎”进行理解,故被投诉内容的总体文字表述内容客观上不会对公众造成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被投诉人在网络销售平台对药品的相关表述文字上没有与说明书完全一致,系表述不严谨,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另外,被投诉人于2022年12月12日,将申请人所购药品的购货款17.82元退还给了申请人,且已将该药品下架停售。被投诉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不愿意进行调解,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约谈了湖南明德康益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并向该公司作出了桃市监改字〔2023〕25-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行为,并于同日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作出了《对蓝少明有关投诉的答复》。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立案,第(一)项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给予了重视,依法开展了核实调查,并责令被投诉人予以了改正且对申请人作出了回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在拼多多“明德康益欣大药房旗舰店”店铺购买了卞宁清热散结胶囊1盒,拼多多“明德康益欣大药房旗舰店”销售页面对该药的适应宣传为“急性结膜炎咽喉炎扁桃体炎”,说明书上的适应症为“急性咽喉炎,急性扁桃腺炎”。申请人以明德康益欣大药房旗舰店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受理,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与事实不符,作出不支持申请人诉求的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结案反馈。2023年1月12日,申请人向益阳市市长信箱投诉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2023年1月13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人发出《转办函》,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办理申请人投诉事件并及时答复。2023年2月2日,被申请人约谈了湖南明德康益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作出了桃市监改字〔2023〕25-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及时将案涉药品下架。同日,被申请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立案,第(一)项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药品及药品广告的发布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案涉药品说明书对药品的适应症为急性结膜炎,急性咽喉炎,急性扁桃腺炎,在广告宣传中,对药品的适应症为急性结膜炎咽喉炎扁桃体炎。二者对适应症的表述不一致,虽然扁桃体和扁桃腺是人体同一器官的不同叫法,但广告用语中“急性结膜炎咽喉炎扁桃体炎”,在“扁桃体炎”“咽喉炎”前面没有“急性”,用语不规范,也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药用途配方食品GG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谓虚假宣传和欺诈是指,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被申请人作出了责令被投诉人改正的决定,被投诉人及时将案涉药品下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成立,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支持申请人诉求的决定,本府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支持申请人诉求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