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3〕第5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曾少婵,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男,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杨卓道对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3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3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2.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在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207国道北50米处店名为“桃江县灿军装饰材料批发”购买到一款炭烧玉米,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2日,保质期为10个月,已过保质期,违反《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该店确已停止营业,无法找到被举报方。申请人认为: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应中止案件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被申请人仅凭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属于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2.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回复时,应当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该义务并不因使用上级部门推荐的格式文书而免除。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3.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该告知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缺乏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日进行了现场检查,于2023年2月17日对被举报人再次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被举报人詹灿军反映是2018年上半年在自己家里开装饰材料批发店,在门上打了招牌,因为没有生意,只搞一、二个月就没做了,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詹灿军本人现在外面打工,没有经营过食品,更不认识以微信方式接受款项的周美华。所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无经营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自称于2023年1月13日在“桃江县灿军装饰材料批发”购买了一袋炭烧玉米,以微信方式向周美华支付了1元人民币的价款,玉米包装袋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2日,保质期为10个月,申请人以该食品过保质期,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17日,被举报人两次对“桃江县灿军装饰材料批发”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已关闭,现场也没有食品销售的痕迹。经调查该店于2018年开办,负责人詹灿军,因业务不好,经营二个月后停业,也未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3.属于本部门管辖;4.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桃江县灿军装饰材料批发”已停业,没有销售食品的痕迹,对“桃江县灿军装饰材料批发”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该店已停业多年。申请人虽然提供了收取价款的微信记录,但无法证实收款人周美华系“桃江县灿军装饰材料批发”的人员。所以,无证据证实“桃江县灿军装饰材料批发”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理由成立,本府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3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