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3〕第6号
发布时间:2023-04-03 15:10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体:

      

      

 

桃政复决字〔2023〕第6

申请马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申请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曾少婵,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男,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马某某对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220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于20233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同日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3317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220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2. 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桃江县刘晋惠民南货店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2023220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一、经查,被投诉方名称:桃江县刘晋惠民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TG60FE7H。二、被举报方称未购进举报单中提及的话梅瓜子进行销售。工作人员对桃江县刘晋惠民南货店进行了详细检查,现场未发现话梅瓜子,也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认定法律错误。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回复做出的不完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仅说明举报不予立案,并没有提起投诉事项,已经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2.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回复中说没有发现同一食品,应当向店铺经营者查验供货的合格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也没有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作出有针对性地、准确地反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可见被申请人并没有遵循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来处理此案件。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3217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经检查核实,被举报人桃江县刘晋惠民南货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晋,于2022217日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被举报人刘晋反映从来没有购进案涉的话梅味西瓜子,被申请人为了更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3218日对被举报人刘晋再次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查看了其进货记录,未发现购进了话梅味西瓜子这种商品。

被申请人认为,现场未查到被举报人销售了乔嘴巴话梅味西瓜子,且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申请人所举报的内容,被申请人就以此推定被举报人销售了乔嘴巴话梅味西瓜子的理由不充分。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自称于2023123日在桃江县刘晋惠民南货店购买了一包乔嘴巴话梅味西瓜子,202321日,申请人以该西瓜子超过保质期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2023217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没有发现乔嘴巴话梅味西瓜子,被举报人刘晋时反映从来没有购进该种西瓜子,202321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进货记录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了话梅味西瓜子这种商品。2023220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本案中,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称于2023123日在桃江县刘晋惠民南货店购买了一包乔嘴巴话梅味西瓜子,但申请人提供的微信付款日期为2023113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资料,无法证实申请人的购买日期,也无法证实案涉的乔嘴巴话梅味西瓜子在刘晋惠民南货店所购买。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未发现该乔嘴巴话梅味西瓜子,经查验进货记录未发现有购进该西瓜子的记录,刘晋惠民南货店也否认销售过该西瓜子,所以没有证据证实刘晋惠民南货店有销售过期乔嘴巴话梅味西瓜子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理由成立,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本府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2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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