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3〕第9号
申请人:张某,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曾少婵,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男,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0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云清防护用品”花费13. 8元购买一次性口罩一份,2023年3月1日签收后,发现该口罩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于2023年3月19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3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也未与申请人联系核实商家的违法行为,而是直接不予立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可以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3月29日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桃江县农产品特产商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于2020年11月9日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钟蓉,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主要从事网络销售口罩服务。案涉口罩系防护口罩,非医用口罩,从生产厂家安徽刘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在购进该非医用口罩时,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和委托检测报告。案涉口罩包装上标识有合格证,被举报人履行了查验义务。所以,被举报人桃江县农产品特产商行通过网络销售防护非医用口罩无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云清防护用品”花费13. 8元购买一次性口罩一份,发现该口罩存在质量问题,于2023年3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3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对该店铺的经营企业进行了调查,该企业名称为桃江县农汇品特产商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于2020年11月9日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钟蓉,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案涉口罩系防护非医用口罩,包装上标识有合格证,生产厂家为安徽刘德商贸有限公司。桃江县农汇品特产商行提供了安徽刘德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口罩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于2022年5月6日由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结果为符合国家标准。被申请人认为桃江县农产品特产商行通过网络销售防护非医用口罩无违法行为,于2023年3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案涉口罩系防护非医用口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者提供了由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案涉口罩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符合国家标,案涉口罩在包装上标识有合格证。所以,案涉口罩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桃江县农产品特产商行通过网络销售该防护非医用口罩无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理由成立,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