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3〕第10号
申请人:余某,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曾少婵,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男,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余某认为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未对其投诉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3年6月8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但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投诉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5月12日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回复。被申请人认为对该投诉举报的处理没有逾期。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收到。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2023年6月15日,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回复。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职权。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对投诉举报作出了处理,已履行了相关职责,不应再责令其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