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3〕第11号
发布时间:2023-07-03 17:23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浏览量: 【字体:

      府   

      

 

桃政复决字〔2023〕第11


申请周某,男,汉族,19869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

被申请桃江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大道295号。

法定代表人:吴斌,桃江县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周波不服被申请人桃江县公安局于2023331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公(马)决字〔20231231号)不服,于20234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3419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复议期限延长至202376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331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公(马)决字〔20231231号)。

申请人称:

2023330日,申请人因在桃江县武潭镇武都大酒店内与朋友打102030元的跑胡,被桃江县公安局抓获,桃江县公安局作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桃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金额过高且申请人并未进行赌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当。因此,现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桃公(马)决字〔20231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

2023033020时许,违法行为人周波伙同龙建红、曹胜昔三人一起,在桃江县武潭镇武都大酒店一楼麻将房包间内进行30元一等的跑胡子赌博,周波输了1500元,现场被民警查获,查获时周波随身携带赌资2000元。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

申请人周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331日作出桃公(马)决字〔202312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周波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均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1.接报案、受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

2.申请人周波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于2023330日晚上,在桃江县武潭镇武都大酒店一楼麻将房包间内,与龙建红、曹胜昔三人一起进行30元一等的跑胡子赌博;

3.龙建红的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于2023330日晚上,在桃江县武潭镇武都大酒店一楼麻将房包间内,与周波、曹胜昔三人一起进行30元一等的跑胡子赌博;

4.曹胜昔的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于2023330日晚上,在桃江县武潭镇武都大酒店一楼麻将房包间内,与龙建红、周波三人一起进行30元一等的跑胡子赌博;

5.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申请人周波被民警现场查获的情况;

6.到案经过,可以证实周波的到案过程;

7.周波的户籍信息,可以证实其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且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足以认定周波赌博的违法事实。

四、对申请人周波申请行政复议理由的答辩。

申请人周波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认为自己无违法事实,不应予以处罚,请求撤销桃公(马)决字〔202312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金额过高且申请人并未进行赌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当,应予撤销。被申请人经研究认为,周波、龙建红、曹胜昔三人在桃江县武潭镇武都大酒店一楼麻将房包间内进行30元一等的跑胡子赌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周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处罚适当,为此特恳请依法维持桃公(马)决字〔202312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3033022时许,申请人周波伙与龙建红、曹胜昔三人在桃江县武潭镇武都大酒店一楼麻将房包间内进行赌博活动,当场被桃江县公安局马迹塘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即将申请人等三人带至马迹塘派出所。2023331日,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职权。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案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等三人分别作出的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均载明周波输1500元,龙建红赢500元,曹胜昔赢1500元,输与赢的数额不相符。第二案件来源不明,在受案登记表中,案件来源一栏注明是工作中发现,报案人一栏注明是匿名报案,报案内容一栏注明是工作中发现,案件来源到底是报案还是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不清楚。第三程序违法,1.未组织申请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和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1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2.没有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的时间是20233311743分,行政处罚决定也是在2023331日作出。3.未及时将违法行为人带入办案区进行调查,询问程序违法。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将其立即带入办案区。本案中,办案民警在案发当晚将申请人等三人带到了派出所,但直到第二天下午才通知申请人等人到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4.赌资收缴程序不合法,收缴赌资应依法作出决定,作出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收缴的事实与理由,收缴决定应依法审批,收缴后应及时上交国库,而本案仅有一张收缴清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桃江县公安局于2023331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公(马)决字〔2023123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7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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