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3〕第12号
发布时间:2023-07-03 17:32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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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3〕第12号
申请人:蒋某,女,1982年2月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曾少婵,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男,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蒋某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对其投诉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对其投诉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消费者投诉举报》,2023年5月11日收到了被申请人的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投诉举报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告知,应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依法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4月19日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回复,被申请人认为已依法对该投诉举报作出了处理。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消费者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了回复。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职权。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逾期后,对投诉举报作出了处理,已履行了相关职责,不应再责令其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