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桃政复决字〔2023〕第17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曾少婵,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男,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王某某以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受理其投诉举报为由,请求确认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向本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受理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桃江县姚氏食品厂生产的柴火腊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但一直没有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应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依法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4月12日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包装袋。据案涉企业反映,在2023年2月7日之后,该企业已经使用了新的包装袋。案涉企业不同意对申请人进行赔偿,被申请人终止了对该起投诉的调解。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企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对案涉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由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桃江县姚氏食品厂生产的柴火腊肉的包装袋没有标注齐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该企业包装袋没有标注齐食品原料,2023年2月7日,被申请人对该企业作出了责令改正的通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4月12日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包装袋。该企业已启用了新的包装袋,对不符合规定的标注内容予以了改正。因工作人员的疏忽,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回复。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职权。根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因工作人员的疏忽,逾期没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应确认其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了回复,但对申请人的投诉仍然没有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